抢劫罪是结果犯吗?
我想弄清楚抢劫罪在法律上的性质,不太明白什么是结果犯。最近了解到抢劫罪,想知道它属不属于结果犯,这对理解抢劫罪的构成和认定有很大帮助,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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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抢劫罪是否为结果犯,我们得先弄明白结果犯的概念。结果犯指的是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里的法定犯罪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接下来看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通常认为,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认定来看,抢劫罪并不单纯以发生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如抢到财物)作为既遂的唯一标准。即使没有抢到财物,但只要对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后果,同样构成抢劫罪既遂。所以,抢劫罪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结果犯。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既遂的认定上综合考虑了财产和人身两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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