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这种说法正确吗?
我在学习增值税相关知识时,看到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有个说法,不太确定它正不正确。我就想搞清楚增值税纳税期限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个说法和规定是不是相符,所以想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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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说法是否正确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增值税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时间间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对于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如果说有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说法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那么该说法就是不正确的。比如,若有人说增值税纳税期限只有1个月和1个季度这两种,这显然就违背了条例中规定的多种纳税期限选择,是错误的表述。我们判断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说法是否正确,关键就是看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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