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算经常居住地?
我孩子在外地上学,长期住在学校宿舍。现在涉及一些法律事务,需要确定经常居住地。我不太清楚学校能不能算经常居住地,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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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经常居住地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和很多法律事务的处理相关,比如诉讼管辖地的确定等。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于学校是否算经常居住地,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学生长期在学校宿舍居住,并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同时满足在这个学校居住是其生活的主要地点,而不是临时居住等情况,那么从法律认定上来说,学校是有可能被认定为经常居住地的。但如果只是短期在学校学习生活,比如只是一个学期或者不到一年的时间,通常就不能认定学校为经常居住地。另外,如果学生寒暑假等较长假期会回到户籍所在地等其他地方,也需要综合考虑居住的连续性等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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