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抵押是否优于一般债权?


担保抵押是否优于一般债权,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详细分析。首先,让我们来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一般债权则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产生的普通债权,债权人没有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优先受偿”,就是指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有担保抵押的债权人可以先就抵押物的价值获得清偿,剩余的财产才用于清偿一般债权。 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并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同时甲还欠丙50万元的一般债务。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作为有担保抵押的债权人,有权先就甲的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来偿还自己的100万元债权。如果房产拍卖所得为120万元,乙先拿走100万元,剩下的20万元才可以用于偿还丙的50万元债务。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担保抵押并不一定绝对优先于一般债权。比如,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优先受偿权,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优先于担保抵押权和一般债权。 此外,如果担保抵押的设立存在瑕疵,比如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物未经合法登记等,那么担保抵押的优先受偿权也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担保抵押通常情况下优于一般债权,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