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冻结是否属于保全措施?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财产纠纷的事情,对方有可能转移财产,我想申请保全。但不太清楚查封和冻结这两种方式属不属于保全措施,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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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和冻结是属于保全措施的。 保全措施呢,其实就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前,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限制处分的措施。打个比方,就好像给财产上了一把锁,防止有人在案件还没了结的时候就把财产偷偷处理掉了。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简单来说,就是把东西封起来,不让人乱动。而冻结则是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就像是把钱给冻住了,暂时取不出来也转不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里面的保全措施就包括了查封、冻结等方式。所以,查封和冻结毫无疑问是保全措施中的常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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