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只有本人签字是否可行?
我打算立一份遗嘱,想把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孩子。听说遗嘱需要本人签字,但我不太清楚是不是只要本人签字就可以了,还需不需要其他条件呢?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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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只有本人签字是否可行,需要根据遗嘱的具体类型来判断。 首先,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对于自书遗嘱而言,不仅要本人签字,还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且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仅有签字是不行的。 其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如果只是遗嘱人本人签字,而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代书以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程序,这份代书遗嘱就是无效的。 再者,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若只有本人签字,缺少见证人的签名以及其他法定要求,该打印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仅有本人表达意愿和签字,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 最后,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显然不存在本人签字一说,且要满足危急情况和见证人的要求。 所以,一般情况下,遗嘱只有本人签字是不行的,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的法定形式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订立遗嘱,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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