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销售设备时签订合同约定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我在销售设备的时候和客户签订了合同,里面对相关事项有详细约定。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算不算是混合销售行为,我想了解在法律上,销售设备签合同约定到底属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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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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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销售设备时签订合同约定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里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简单来说,判断是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关键看是不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比如,一家企业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销售空调属于销售货物,安装服务属于服务,这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回到销售设备签订合同约定的情况。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仅仅是销售设备本身,不涉及其他服务,那么这显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只是单纯的销售货物。例如,某公司签订合同只向客户提供一台机器设备,没有额外的安装、调试等服务,就只是销售货物的行为。 但要是合同中除了设备销售,还包含了与之相关的服务内容,比如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等服务,那就可能构成混合销售行为。例如,销售设备的同时负责安装和一定期限的维护服务,这种情况下,由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了设备(货物)又涉及了安装、维护(服务),就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 不过,在实际判断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业务实质和合同条款来确定。有些情况下,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多项内容,但如果这些内容在实质上是相互独立的销售行为,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那么也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比如,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销售设备和提供一项与设备无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这两项可能就是独立的销售行为,而非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要准确判断销售设备签订合同约定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需依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业务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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