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
我最近对一个法律问题感到困惑,就是如果有人多次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不是就一定被认定为强奸啊?我想了解下在不同情形下法律是怎么判定的,以及背后的依据是什么,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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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幼女是否自愿,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幼女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也缺乏对于性的认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而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同样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其次,如果是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要是违背该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若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那么不构成强奸罪。 最后,如果是与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无论次数多少,都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但如果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等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之,对于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律会根据未成年人的性别、年龄以及具体行为情节等来进行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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