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订经纪合同后又签对赌协议是否违法?

我和经纪公司签了经纪合同,之后他们又让我签对赌协议。我不太懂这个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担心签了之后会有法律风险,也不清楚这种先签经纪合同又签对赌协议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想知道到底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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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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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签订经纪合同后又签对赌协议是否违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别理解经纪合同、对赌协议的概念,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首先,经纪合同是经纪活动中,委托人与经纪人约定,由经纪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在本质上和委托合同类似,常见于演艺、体育等领域,目的是借助经纪人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为委托人拓展业务、提升价值。 而对赌协议,通常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在演艺经纪的场景下,对赌协议可能是艺人与经纪公司就业绩目标等达成的约定,比如艺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特定的演出场次、票房收入等。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签订经纪合同后再签订对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对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对赌协议可能存在违法的情况。比如,如果对赌协议中设定的业绩目标明显不合理,超出了艺人的能力范围,导致艺人在正常情况下根本无法完成,这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如果对赌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样会影响其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签订经纪合同后又签对赌协议本身并不违法,但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当事人应该仔细审查协议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对协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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