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协议已经终止,特别约定还有效吗?

我之前和公司签了劳务协议,里面有一些特别约定,比如保密条款之类的。现在劳务协议已经到期终止了,我就想问问,这些特别约定还有没有效呢?我需不需要继续遵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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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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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务协议终止后特别约定是否仍然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理解劳务协议以及特别约定的含义。劳务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就劳务服务的提供与接受所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而特别约定则是在协议中针对某些特定事项作出的不同于一般条款的规定,例如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劳务协议的终止通常意味着双方基于该协议所产生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关系结束。然而,这并不必然导致特别约定也随之失效。特别约定的效力往往取决于其性质和具体内容。 对于一些具有独立性的特别约定,即使劳务协议终止,它们依然可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表明,只要特别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以保密条款为例,这是一种常见的特别约定。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即使劳务协议终止,劳动者也有义务继续保守这些秘密。因为商业秘密等信息对于用工单位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至关重要,如果劳动者随意泄露,可能会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独立于劳务协议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的,所以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再看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务协议中有竞业限制的特别约定,即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工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从事与原工作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这种约定在劳务协议终止后也可能有效,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是劳动合同法,但劳务关系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可参照相关原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工单位按照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就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反之,如果用工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能就不再受该约定的约束。 所以,劳务协议终止后特别约定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在于看特别约定的性质、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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