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否还应从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起算?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如果您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去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对方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您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有明确的履行期限,传统观点认为诉讼时效从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起算。这是因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在2025年1月1日向甲交付货物,乙到期未交付,那么从2025年1月1日起,甲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就可能开始计算。 然而,现实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甲在2025年2月1日向乙要求交付货物,乙也表示会尽快交付,那么诉讼时效就从2025年2月1日起重新计算。 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从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起算,但在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等特殊情形时,起算点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在遇到具体的合同纠纷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