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回扣是否属于职务侵占?


在探讨拿回扣是否属于职务侵占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概念。 所谓“回扣”,通常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它可能以各种形式存在,比如现金、实物或者其他利益。而“职务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利用自己在单位的职位权力,把单位的钱或者东西据为己有。 那么,拿回扣是否就一定构成职务侵占呢?这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拿回扣的行为是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单位的利益以回扣的形式截留,占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例如,公司员工在采购业务中,与供应商约定提高采购价格,然后供应商将差价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该员工,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资金,数额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时,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然而,如果回扣是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该回扣是支付给单位而非个人,或者虽然支付给个人但经过了单位的授权和认可,用于单位的业务开支等,那么这种回扣就不属于职务侵占。 此外,拿回扣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问题。比如,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拿回扣,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综上所述,拿回扣并不一定等同于职务侵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商业活动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