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使代位权是纳税人的权利吗,行使代位权需要哪些条件?

我是一名纳税人,听说有代位权这么个东西。我想知道行使代位权是不是我们纳税人的权利呢?另外,如果能行使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行啊?我不太懂这些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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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行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税收相关领域,行使代位权确实是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拥有的权利。代位权是一个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当纳税人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纳税人造成损害时,纳税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里虽然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但原理同样适用于纳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纳税人可以基于合同法来行使代位权。 那么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首先,纳税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的。合法意味着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合法的交易或行为,而不是非法活动。确定是指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等都是明确的。已到期则表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已经到了。 其次,债务人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行动。如果债务人已经积极地在主张权利,哪怕最终没有实现债权,纳税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纳税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通常表现为纳税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如果债务人即使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纳税人债权的实现,那么纳税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 总之,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以确保权利的正确使用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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