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了是否还有考评期?


在讨论试用期过了是否还有考评期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试用期和考评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都有权利根据对方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而考评期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通常是企业为了考核员工的工作能力、业绩等方面而设定的时间段。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意味着,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不能再以试用期的名义对劳动者进行考察。 然而,对于考评期,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考评期,并且在劳动合同中也有相关约定,同时考评的标准和程序都是合理、透明的,那么考评期是可以存在的。但企业不能利用所谓的考评期来变相延长试用期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如果企业以考评不通过为由辞退员工,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考评不通过,企业也不能直接辞退员工,而是需要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 此外,企业的考评标准必须是明确的、合理的,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过。如果考评标准模糊不清,或者没有向劳动者说明,那么企业以考评不通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试用期过了之后,企业是有可能设置考评期的,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如果遇到企业不合理的考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