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追索权有顺序吗?

我在处理一些商业票据的事情,涉及到追索权。我不太清楚这个追索权在行使的时候有没有顺序要求,比如是不是必须先向某一方追讨,不行了才能找其他人。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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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权顺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追索权是在票据关系中一个重要的权利概念。简单来说,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权利。 关于追索权是否有顺序,这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在一般情况下,存在两种追索权,即首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首次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或者出现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的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这意味着在首次追索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并没有严格的顺序限制,他可以自由选择向任何一个前手进行追索。 而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获得持票人的权利,向其前手再进行追索的权利。在再追索的过程中,通常是按照票据流转的顺序,由清偿了债务的被追索人向其直接前手进行追索,直至最终的债务人。因为再追索是基于清偿了债务的被追索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为了平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一般遵循这种相对固定的顺序。 例如,A将票据背书转让给B,B又背书转让给C,C作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无法获得付款时,他可以选择向A、B中的任何一人、两人或者同时向他们行使首次追索权。如果B清偿了C的追索,那么B就可以向A行使再追索权。 所以,对于持票人的首次追索权,法律赋予了持票人较大的自由选择权,没有严格的顺序要求;而对于再追索权,则存在一定的顺序规则,遵循票据流转的顺序。这一系列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平衡票据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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