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是否也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要弄清楚合同成立后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我们得先明白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违背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为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常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也就是从当事人开始接触、商谈到合同成立之前的这个时间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当事人之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相互协助、通知、保护等附随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导致合同成立的缔约过程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依然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合同虽然表面上成立了,但因为一方在缔约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使得合同的履行会给另一方带来重大不利,而这种不利是在缔约过程中本应披露却未披露的。此时,受损害方依然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不过,要认定合同成立后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是有严格条件的。首先,必须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其次,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对方因为这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遭受了损失。最后,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合同成立后也有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