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是否有除斥期间?
我最近在处理抵押担保相关事务,不太清楚抵押担保是否存在除斥期间。我和别人签订了抵押合同,现在想知道这个合同有没有一个固定的期限限制权利行使,如果有,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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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它是一种对权利的存续期间的限制。 在抵押担保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这个条文来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除斥期间”这个表述,但它起到了类似除斥期间的作用。 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要在主债权的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对抵押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如果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抵押权,那么之后再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其实就相当于给抵押权设定了一个类似于除斥期间的时间范围,促使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意义上的除斥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而主债权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形。当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出现时,主债权诉讼时效会相应地重新计算或者暂停计算,那么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也会随之变动。 所以,虽然抵押担保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除斥期间,但有类似除斥期间功能的主债权诉讼时效限制抵押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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