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协议是否存在追诉期?


在探讨违反竞业协议是否有追诉期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竞业协议,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而这里所说的“追诉期”,在法律上更准确的说法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通俗来讲,如果在这个时间内,权利人没有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对方就有可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权利人的诉求了。 对于违反竞业协议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举例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知道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在三年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者又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那么用人单位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不过,如果在这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用人单位通过书面通知、发律师函等方式向劳动者主张了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所以,违反竞业协议是有诉讼时效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类似“追诉期”的概念,一般是三年。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也应该清楚自己在竞业协议中的义务和责任,避免因违反协议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