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立案后是否还有追诉时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追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那么,当寻衅滋事案件已经立案后,情况就有所不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一旦寻衅滋事案件被立案,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司法机关正常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只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案件处理时间较长,这种情况下还是要遵循正常的诉讼程序规定,而不是因为立案了就无限期拖延下去。不过从追诉时效的角度来看,只要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就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使犯罪行为因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被追究。总之,寻衅滋事立案后,在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下,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