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是否有时间限制?


审判监督是有时间限制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再审程序,它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监督权,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几种特殊情形分别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申诉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从司法实践和维护司法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申诉也不宜无限期拖延。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不同诉讼领域的审判监督在时间限制上有不同规定,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规定相对明确,而刑事诉讼虽然没有明确期限,但也应及时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