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东西卖给第三者,第三者是否犯法?
我前段时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别人手里买了一些东西,后来才知道这些东西是对方偷来的。我现在很担心自己会不会因此犯法,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第三者到底有没有触犯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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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偷东西卖给第三者,第三者是否犯法这个问题时,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这两个概念。善意取得是指第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从无权处分人那里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第三者并不知道这个东西是偷来的,而且支付了和物品价值差不多的价钱。而恶意取得则是指第三者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东西是偷来的,还进行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如果第三者是善意取得,那么在法律上,第三者通常不构成犯法。原物品的所有权人虽然可以要求偷东西的人进行赔偿,但不能直接从善意的第三者手中追回物品。不过,如果所有权人有证据证明第三者取得物品时并非善意,那么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第三者是恶意取得,也就是明知是偷来的东西还购买,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触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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