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是否具有优先性?

我在一笔债务中,有第三人提供了抵押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我想知道这个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在偿还债务时是不是优先受偿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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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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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是否具有优先性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基本概念。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第三人,就是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提供抵押物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那么,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体现出优先性呢?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就可以对第三人提供抵押的财产进行处置。比如,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然后用所得的价款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这里的“优先”,是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的。普通债权是指没有设立担保物权的债权,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会先得到清偿,剩余的财产才会用于偿还普通债权。 但是,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的优先性也不是绝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那么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受偿。如果有抵押权未登记,那么就按照债权比例来分配抵押物变现的价款。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的优先性可能会受到限制。比如,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法定优先受偿权就优先于一般的抵押权。 综上所述,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相对于普通债权具有优先性,但在同一抵押物存在多个抵押权或者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优先性的实现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则。债权人在设立第三人抵押担保时,要注意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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