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在我国,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首先,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已经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和别人结婚了。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 其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里主要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很好理解,就是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垂直的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比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一些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所以法律禁止这种婚姻关系。 最后,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的法定婚龄是二十二周岁,女性的法定婚龄是二十周岁。如果男女双方中有一方未达到这个年龄就登记结婚,那么这个婚姻是无效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后来达到了法定婚龄,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判断“本案”是否属于无效婚姻,需要严格对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那么该婚姻就是无效的。婚姻无效的认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一般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决。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方面,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