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威胁写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我被人威胁写下了一张欠条,对方现在拿着这张欠条要我还钱。我心里很慌,不知道这种在威胁情况下写的欠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我需不需要按照欠条内容还钱呢?希望懂法律的人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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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受威胁写下的欠条的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在做某种法律行为,比如签订合同、写欠条的时候,是完全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去做的,没有受到外界的强迫、威胁等因素干扰。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而受威胁写下欠条,显然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明确指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受威胁写下欠条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欠条。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受威胁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写的欠条。这些证据可以是当时的录音、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者事后对方承认威胁行为的聊天记录等。如果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一般会支持撤销该欠条的请求,那么这个欠条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就无需按照欠条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如果受威胁的一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威胁行为,那么在法律上就很难认定该欠条是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欠条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可能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当遇到受威胁写欠条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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