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打一是否属于聚众斗殴?


要判断“两打一”是否构成聚众斗殴,需要对聚众斗殴的法律概念和构成要件有清晰的认识。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对于“聚众”的理解,一般认为是指纠集三人以上(包括三人)。从人数上看,“两打一”只有两人参与斗殴,未达到“聚众”通常所要求的三人以上的标准。所以仅从人数这一形式要件来看,“两打一”不太符合聚众斗殴中“聚众”的特征。 然而,判断是否构成聚众斗殴不能仅仅依据人数。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表现。如果这两人是出于私仇、争霸等不正当目的,有预谋地对一人进行殴打,即便人数未达到三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的一种特殊情形。比如这两人在实施殴打行为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引发了公共秩序的混乱等,司法机关可能会综合各种因素,将其认定为聚众斗殴。 另外,如果这两人的行为导致被打者受轻伤以上的伤害,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两打一”不一定就构成聚众斗殴,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