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知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妻子不知情的债务并不一定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共同意思表示”很好理解,就是夫妻两人都明确表示要借这笔钱。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简单说就是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像日常买菜、孩子上学费用、水电费等产生的债务 。即便妻子不知情,但只要是这类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存在例外情况,就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说,丈夫借了一大笔钱买了套房子,虽然妻子不知情,但房子是供夫妻共同居住使用,那么这笔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又或者丈夫借钱用于和妻子一起经营的生意,那同样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同情况的举证责任也不同。如果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般会支持。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得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符合上述的例外情形。 总之,妻子不知情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综合债务用途、金额大小、是否用于家庭共同事务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以及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共同意思表示:就是夫妻双方对某项债务都有明确的知晓、同意和认可的意思,比如一起签字借钱或者一方事后明确表示同意借这笔钱。 家事代理权:基于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方面拥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