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债务不知情是否需要承担?


婚内债务不知情是否需要承担,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像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为了解决共同生活的衣食住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债务,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有几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起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知道了表示认可,这债务就是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去超市买日常用品、交水电费等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借的钱,就算另一方不知情,也属于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突然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一个和家庭生活毫无关系的项目,且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一般就不算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法律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像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都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事后追认:一方在知晓债务情况后,以明确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对该债务予以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