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委托的支付是否是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事务时,涉及到本票。对于本票的记载事项不太清楚,尤其想知道无条件委托的支付是不是本票必须要记载的内容。如果不记载的话,本票会不会就无效了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本票的相关规定中,无条件委托的支付并非本票必须记载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这里明确指出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而不是“无条件委托的支付”。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指出票人承诺自己支付,强调的是出票人自身的支付义务和责任,是本票出票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做出的直接支付保证。而“无条件委托的支付”通常用于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涉及到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方关系,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支付。 所以,对于本票而言,必须记载的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而无条件委托的支付不是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