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签了一份合同,感觉里面的条款对我特别不利,对方明显占了大便宜,我觉得这合同显失公平。我想知道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啊,我需不需要继续按照合同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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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什么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在合同中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而另一方则承受了不合理的损失,这种情况往往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就表明,显失公平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在合同被撤销之前,它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在受损害方没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之前,合同的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旦受损害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并且经审理认定该合同确实显失公平,那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请求撤销合同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合同显失公平。比如,要证明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危困状态或者对方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而且,如果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所以,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受损害方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合同,使其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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