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单位虚开发票,替单位跑腿的人有罪吗?

我在单位就是负责跑腿办事的。前几天领导让我去送一些发票相关的材料,后来才听说这些发票是虚开的。我就是单纯去跑腿,啥也不知道,我想问问我这种情况会不会有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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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替单位跑腿传递虚开发票材料是否有罪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来了解一下虚开发票罪的概念。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那么,对于替单位跑腿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虚开发票的行为。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仅仅是按照单位安排去跑腿送材料,一般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因为犯罪的认定通常需要具备主观故意这一要件,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不知情去跑腿的人,并没有这样的主观故意。然而,如果跑腿的人虽然一开始不知情,但在过程中已经察觉或者应当察觉所处理的发票存在虚开情况,却仍然继续参与,那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从而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应当察觉”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是否存在异常的操作流程、不合理的高额报酬、交易的不合常理之处等。如果综合各方面情况表明,一个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能够意识到发票可能是虚开的,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具有主观故意。总之,替单位跑腿在虚开发票事件中是否有罪,要根据主观是否明知以及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确实不知情,通常不会被认定有罪;但如果存在应当察觉却继续参与的情况,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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