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清算无法支付税款的部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我公司现在正在进行破产清算,发现有部分税款没办法支付了。我想知道这部分无法支付的税款,在法律上算不算破产债权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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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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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清算中无法支付税款的部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破产债权和税款债权的基本概念。 破产债权,通俗来讲,就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简单说,就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别人对这个企业享有的一种要钱的权利,这种权利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申报和确认,最后从破产企业的财产里按照规定的方式得到偿还。 税款债权则是企业基于税法规定,对国家所负有的纳税义务而形成的债权。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缴纳各种税款,这就形成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税款债权是被明确纳入破产债权的清偿范围的。 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存在无法支付的税款部分,这部分实际上就构成了企业对国家的一种未清偿债务。由于这种债务是在破产宣告前基于税法规定就已经产生的,符合破产债权的定义特征。所以,破产清算无法支付税款的部分属于破产债权。并且,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中,税款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但要排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破产人所欠职工的相关费用和补偿金之后。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也兼顾了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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