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册核销产生免抵税额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我在处理手册核销业务时,产生了免抵税额。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免抵税额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要求,避免因为不清楚而出现税务问题,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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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免抵税额”和“增值税”这两个概念。免抵税额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出口货物本来可以退税的一部分税款,用来抵减了内销货物要交的税。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关于手册核销产生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虽然该文件主要提及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从侧面也反映出,免抵税额是视同已缴纳增值税来处理的。 也就是说,手册核销产生的免抵税额虽然不需要再额外缴纳增值税本身,但在计算相关附加税费时,要把这部分免抵税额视同缴纳的增值税来计算。例如,企业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那么如果当期免抵税额为10万元,就需要以10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 = 0.7万元,缴纳教育费附加10×3% = 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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