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里面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我有点担心自己会不会因为这个构成犯罪。我就是跟着做了一些辅助工作,也不清楚具体情况,想问问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在什么条件下会构成共同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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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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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或者更多人一起,怀着故意的心态去实施犯罪行为。这里的“故意”很关键,它意味着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如果多个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并且相互配合实施了虚开行为,那么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比如,有人负责联系需要虚开发票的客户,有人负责伪造发票内容,有人负责传递发票等,他们分工明确,目的都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非法利益,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只是偶然参与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些帮助,那么一般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某员工只是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一些常规的财务操作,并不知晓这些操作实际上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该员工通常不构成共同犯罪。 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共同故意以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表现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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