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是否属于意定之债?
我不太理解无因管理之债和意定之债的区别。最近遇到一个事儿,我没受委托就帮邻居修缮了房屋,产生了费用。我想知道这种因为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是不是属于意定之债呢?我很想弄清楚这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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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无因管理之债是否属于意定之债,首先需要对这两个法律概念有清晰的了解。 意定之债,简单来说,就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的债。它主要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约定通常表现为合同的形式,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就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合同作为意定之债产生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而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而是基于管理人的自愿管理行为以及法律的直接规定。 通过对意定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和法律依据的分析,可以明确无因管理之债不属于意定之债。意定之债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约定,而无因管理之债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两者的产生原因和依据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而不是基于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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