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自愿给自己花钱算诈骗吗?
我和对象谈恋爱期间,他总是自愿给我花钱,买各种东西。现在我们闹分手了,他却说我是诈骗,要我把钱还给他。我很委屈,他当时都是心甘情愿给我花的,这算诈骗吗?我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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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对象自愿给自己花钱是否构成诈骗,需要先了解什么是诈骗。简单来说,诈骗就是一方用欺骗的手段,让另一方产生错误的认识,然后基于这个错误认识把自己的财物交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这里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和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如果在恋爱过程中,对象是因为真实的感情、自愿的意愿而给你花钱,不存在你故意欺骗他的情况,那就通常不构成诈骗。比如,对象因为喜欢你,想让你开心,主动给你买礼物、发红包,这种自愿的付出是基于正常的恋爱情感,不是因为你欺骗他才这样做的,就不属于诈骗行为。 然而,如果有证据表明你存在欺骗行为,比如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对象误以为一些虚假的情况从而给你花钱,那就可能构成诈骗。举个例子,你编造自己家人生病急需钱的谎言,让对象给你转账,这就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所以,判断对象自愿给花钱是否算诈骗,要综合考虑恋爱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关键看是否存在欺骗和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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