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要判断王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如果王某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想法,比如虚构自己的履约能力、使用虚假身份等,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确实没有打算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将对方的财物据为己有,那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然而,如果王某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比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突发重大经济困难等,并且他在事情发生后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尽力挽回损失,就不能简单认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外,对于合同诈骗罪还有数额方面的要求。只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数额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 所以,判断王某是否应定合同诈骗罪,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以及涉及的财物数额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