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剥夺法定继承权办理公证是否无效?


在探讨遗嘱剥夺法定继承权办理公证是否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法定继承则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意味着,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便该遗嘱经过了公证,这部分剥夺法定继承人必要份额的内容也是无效的。例如,老人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他人,而其子女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那么这个遗嘱就不能完全按照老人的意愿执行,必须为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所以,当遗嘱剥夺法定继承权办理公证时,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那么涉及剥夺其必要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相应的公证也无法使这部分内容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嘱部分无效,并为自己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以保障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不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那么遗嘱只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经过公证后就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改变遗嘱的内容。 总之,遗嘱剥夺法定继承权办理公证是否无效,关键在于是否违反了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这一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仔细分析自身情况,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