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证人证言是否有用?


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证人证言是具有一定作用的,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形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就明确提到了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之一。 然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并不是绝对的。它的证明力大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证人与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证人与劳动者是亲属关系,那么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相对较弱;相反,如果证人是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证言的可信度可能会更高。此外,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也很重要。如果证人能够清晰、准确地描述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情况,并且其证言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更有可能被采信。 但是,仅有证人证言往往是不够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只有证人证言,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可能很难仅凭此就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劳动者在收集证据时,除了争取获得证人证言外,还应该尽可能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更有力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