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决是否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
我发现有法官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况,不清楚这种行为是不是在纪检监察的职权范围内。我想知道如果是,我就能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如果不是,我也得另寻途径解决。所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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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决通常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等工作。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公职人员,他们的行为自然在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内。枉法裁决这种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人民法院的法官属于公职人员,其枉法裁决的行为在监察范围内。 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了规定。如果实施枉法裁决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党员,纪检部门也可以依据该条例对其进行处理。所以,枉法裁决是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的。当发现此类行为时,可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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