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是一个在刑法领域非常重要的概念。通俗来讲,自首就是犯罪的人自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进行了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判断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时,需要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方面来考量。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比如,张某在犯罪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表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就符合自动投案的基本特征。但如果张某是在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捕过程中,迫于压力才去投案的,一般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张某要把自己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过程等都如实讲清楚。如果张某只是交代了一些无关紧要的情节,而隐瞒了主要的犯罪事实,那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比如,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他只说了自己在现场转了转,却没说自己偷了东西,这显然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张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如果张某逃跑后又再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还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同时,如果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要确定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需要详细审查张某是否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依据《刑法》的规定认定为自首,进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