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有哪些若干问题?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从概念上来说,先合同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像在谈判阶段要如实告知对方相关信息、不欺诈等。它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有序。举个例子,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有义务如实告知房屋的质量问题、产权情况等。如果卖方隐瞒了房屋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这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从时间范围来看,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还处于一般的社会交往状态,不存在先合同义务;而合同生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由合同条款来规范了。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某商品的要约,自乙收到该要约起,双方就进入了先合同义务的阶段。 关于先合同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告知义务要求当事人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比如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信息。保护义务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例如在商场进行商业谈判时,商场要保证地面防滑等,避免顾客滑倒受伤。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等信息,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如果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就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说,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要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因为对方的欺诈行为,导致自己为签订合同支付了不必要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