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当事人应该注意哪几个问题?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方式。在协议离婚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离婚协议书的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关键文件,它需要明确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要确保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时,协议内容要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其次是子女抚养问题。对于有子女的夫妻,子女抚养是协议离婚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要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再者是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分割财产时,要明确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对于一些重要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同时,要注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债务处理问题也不容忽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产生一些债务,这些债务有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协议离婚时,要明确债务的性质和分担方式,避免日后因为债务问题产生纠纷。 最后,关于离婚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当事人要了解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合理安排时间,确保顺利办理离婚登记。总之,协议离婚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当事人在处理时要谨慎、细心,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