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准自首”应注意哪些问题?


准自首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着积极的意义。那么,在适用准自首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准自首。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这些人在已经因为某些罪行被司法机关控制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不知道的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概念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在适用准自首时,要注意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否属于同种罪行。如果如实供述的是不同种罪行,那么应认定为自首。例如,犯罪嫌疑人因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这期间他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这种情况下就构成准自首。但如果如实供述的是同种罪行,虽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一般不认定为自首。比如犯罪嫌疑人因盗窃A物品被抓,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又如实供述了盗窃B物品的事实,由于都是盗窃罪,通常不认定为准自首。 此外,对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也要准确把握。这里的“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罪行。如果司法机关已经通过一定的线索或者证据,基本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一罪行,即使尚未对其进行讯问,也不能认定为“还未掌握”。比如,司法机关已经通过监控视频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实施某起抢劫行为,只是还没来得及对其讯问,此时犯罪嫌疑人再交代该抢劫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准自首。 同时,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影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准自首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准确适用准自首制度,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刑罚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