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结果加重犯应注意哪些问题?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做了一件犯罪的事,结果造成了比原本预计更严重的后果,法律会对这种情况加重处罚。 在认定结果加重犯时,首先要关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要有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作出规定,但在具体的罪名中有所体现。例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中,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对于死亡结果虽然不是积极追求的故意心态,但至少存在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就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比如,甲轻轻推了乙一下,乙因为自身特殊体质(如心脏病)倒地死亡,甲对乙的死亡没有预见可能性,也就不存在过失,此时就不能认定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 其次,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加重结果必须是由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加重结果是由其他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例如,甲伤害乙后,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死,这里乙的死亡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甲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再者,要依据刑法的明确规定。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的,只有当刑法对某一犯罪行为规定了加重结果和相应的加重刑罚时,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比如,抢劫罪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律规定了更重的刑罚,这就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如果刑法没有相关规定,即使出现了更严重的结果,也不能按照结果加重犯来处理。 另外,基本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基本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即使出现了严重结果,也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比如,甲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轻微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即便偶然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最后,对于加重结果的判断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形和社会一般观念。不同的犯罪,其加重结果的判断标准可能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准确认定结果加重犯,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总之,认定结果加重犯需要综合考虑主观心态、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准确把握才能做到依法公正地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