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立遗嘱是一件严肃且重要的事情,它涉及到财产的分配和传承,直接影响到遗嘱人意愿的实现以及继承人的权益。以下是立遗嘱时需要注意的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要确保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理解遗嘱的内容和后果。例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等精神疾病的人所立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也就是说,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主、自愿订立的,没有受到他人的强迫或误导。比如,子女为了争夺财产,强迫父母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这种遗嘱就是无效的。 再者,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例如,如果遗嘱人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残疾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在遗嘱中就必须为他们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另外,遗嘱的形式也很重要。《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需要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最后,见证人也有严格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比如,遗嘱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就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总之,立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更好地保障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