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前写好的、不跟对方商量就直接用在合同里的条款,像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里面常常会有这种条款。 格式条款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优势。对于提供方来说,可以提高交易效率,节省时间和精力,不用每次交易都重新拟定合同条款。对于接受方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明确交易的基本规则和内容。然而,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预先拟定的,接受方往往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没有太多协商修改的余地,这就可能导致双方地位不平等,接受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双方利益时,更倾向于保护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