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以及怎么申请?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在嘉定地区,适用的刑事强制措施和全国是统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关于申请流程,一般来说,拘传、拘留通常是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根据案件情况直接决定并执行,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等内容。办案机关会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逮捕则是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一般没有申请逮捕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