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要点。 首先是关于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的问题。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担保则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其次是关于执行财产的范围和处置。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有权进行查询、冻结、划拨等操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在处置财产时,通常会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拍卖应当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以保证公平、公正。 再者是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另外,对于参与分配的问题也有相应解答。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旨在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为执行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