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的精神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江苏省扬州市,精神损害赔偿项目的认定和计算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扬州市的精神损害赔偿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因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身体受伤、残疾甚至死亡,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往往会遭受精神痛苦,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伤害程度越严重,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能越高。例如,造成受害人重伤、永久性残疾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相对较高。 其次,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也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当他人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能会遭受精神上的折磨,如社会评价降低、心理压力增大等。此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例如,他人恶意诽谤、造谣,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受害人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也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物品对受害人具有重要的精神价值,如祖传的珍贵照片、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礼物等,因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相关指导意见。一般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在扬州市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总之,江苏省扬州市的精神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围绕人身权益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展开,受害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