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怎样的?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在该条例中,首先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对于一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例也有详细规定。比如,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原商标所有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本条例,这种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再如,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是为了保护知名商品的独特性和市场辨识度。
在商业贿赂方面,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一规定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防止通过不正当的贿赂手段获 取交易机会。
此外,条例还对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行为作出了规范。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总之,《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为吉林省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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